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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担当作为、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弘扬事业单位正能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亮点解读
点击数:    时间:2019-01-08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填补了当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制度空白,是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又一重要举措。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2006年以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按照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进行。2006年公务员法施行后,该规定被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失去法规依据。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只对奖励的原则、种类、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开展奖励工作时,缺乏统一标准和操作规范。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奖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2018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做好平时激励、专项表彰奖励工作”“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7月,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制定出台《奖励规定》,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励事业单位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奖励规定》体现了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在制度设计上突出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其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亮点一:奖励情形突出体现事业单位特点。

《奖励规定》根据事业单位行业众多、情况多样的特点,结合主要行业特点,规定7个方面的奖励情形,对未能涵盖的情形规定了兜底条款。这些规定既参考借鉴了公务员奖励制度,又不同于公务员奖励制度,除了体现公职人员奖励的共性要求外,在奖励种类和情形上,突出体现了事业单位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

亮点二:奖励权限的适当下放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

《奖励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权限划分,将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列入奖励实施责任主体范围。这种做法既注意把握地区和单位之间在奖励条件、比例(名额)等方面的大体平衡,又通过适当下放奖励权限,符合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的改革方向,突出事业单位的自主权。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亮点三:划分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有利于强化激励效果。

《奖励规定》根据时效性将奖励分为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定期奖励侧重于体现行业特点,分行业细化奖励情形,涵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等主要行业和领域,其他未明确规定情形的行业适用兜底条款。及时奖励侧重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或者特定环境下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个人或集体。这种做法符合管理学基本理论,既能对工作人员形成稳定预期,又能有效地褒奖其优异表现,有利于强化激励效果。

亮点四:旗帜鲜明地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层事业单位队伍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取得较好成效。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配合乡村振兴等战略的实施,《奖励规定》根据基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在奖励激励方面提出了新的举措。一是在奖励条件中,对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可以给予奖励。二是在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上,明确提出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三是考虑到不少基层事业单位规模较小,为扩大实际覆盖面,允许县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范围内统筹使用。

亮点五:明确提出奖励经费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进行分配。《奖励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奖励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既重申奖励的功能不同于绩效工资重新分配的性质,又在实践中增加了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荣誉感和获得感。

亮点六:注重对奖励过程和结果的监督避免奖励滥用。

考虑到奖励工作的严肃性,《奖励规定》明确奖励决定单位在审批奖励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这样,可以从制度层面防止“带病奖励”。《奖励规定》还明确了奖励的禁止条件和撤销奖励的4种情形,以及违法违纪开展奖励工作追究责任的6种情形,这些监督措施都将有力避免奖励的滥用。

总之,《奖励规定》既体现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又符合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必将受到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热烈欢迎。

 
     
     
来源: 中国组织人事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