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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 2008 〕 9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 2008 〕 20 号,省纪委湘纪发〔 2008 〕 37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益办发〔 2005 〕 21 号等文件精神,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领导干部因私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自费旅游、探亲、访友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二、市管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及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申请人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 准备好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 ② 国(境)外因私邀请函件及邀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随团旅游需提供旅行社书面证明材料(出国、境地点须与申报表上一致); ③ 经费安排说明(须注明经费本人自理,落款必须亲笔签名并由单位盖章证明); ④ 请假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副厅级以上人员由市委主要领导和省级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 ⑤ 赴台湾观光旅游的,需先向市台办申请并办理手续。 三、申请人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报审批表》后,分别报本人单位党组(党委)、市公安局签字盖章。上述手续齐备后,经市委组织部对本人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证明进行审查后审批。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组织审批意见办理出国(境)证件。 五、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 10 天内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至本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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